问: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答辩?
答:有二种情形:
(1)有人认为某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,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,商标局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,一方当事人不服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,另一方当事人就要答辩;
(2)有人认为某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,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,商标局做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的决定,一方当事人不服,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,另一方当事人就要答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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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另一方当事人参加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答辩有时间要求吗?
答:有。另一方当事人收到商标商评委员会的答辩通知书后,应在30日内予以答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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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超过答辩期限,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参加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答辩吗?
答:可以。另一方当事人需要在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,可在答辩书中申明,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。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决定前,一般都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参加答辩。